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宜珍
賴柏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明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7,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