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慶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綉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