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格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3,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