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穎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宮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群超間遷讓房屋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遷讓返還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32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