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志南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資料,尚有漏列共有人,本件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原告應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