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皓鈞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4,21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