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承瑋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本院已函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嗣有結果再行言詞辯論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