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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229號
原      告  武承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煌 
訴訟代理人  歐秀芬 

            林孝璋律師
被      告  黃嘉虹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誹謗案件(本院112年度朴簡字第18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在蝦皮購物網站商店「法國人french beauty」商品評價處,刊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全文(應顯示被告姓名,可遮隱性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所) 連續90日。
二、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在蝦皮購物網站商店「法國人french beauty」商品評價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刪除。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3日,經由原告在蝦皮購物網站平台經營之賣場「法國人french beauty」購買「貝膚黛瑪舒妍高效潔膚液1OOml」1瓶及「理膚寶水多容安清潔卸妝乳400ml」1瓶後,明知該賣場網頁有該公司從國外合法進口該產品真品並誠實報關之明確標示及證明文件可得知該產品為真品,且並無判別產品真偽之能力,復未有上揭商品為仿品之任何憑據,竟於110年6月29日0時42分許,在其位在嘉義縣○○市○○里0鄰○○○00○0號住處內連接網際網路,以其在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iona52ltw」,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聞共見之上揭「法國人french beauty」蝦皮購物賣場之商品評價處,以文字及圖片之方式,刊登傳述「第一次在(蝦圖樣)買到假貨...這個假貨洗完之後.臉上還有一層油,可以不要這麼黑心嗎!靠!!…結果用到假貨這幾天又開始復發」等文字,且在其向原告購買之理膚寶水多容安卸妝乳400ml瓶身圖片上標註「假」字後公然刊登在其上揭文字下方,指摘原告上揭蝦皮賣場銷售之理膚寶水多容安卸妝乳400m1是「假貨」之不實事實,而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並足以影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被告之上開行為已侵害原告商譽及名譽權甚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營業損失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刊登判決並刪除評價以回復原告商譽等語。
(二)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在蝦皮購物網站商店「法國人french beauty」商品評價處,刊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需顯示被告姓名,遮隱性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所) 全文連續1年。3.被告應主動聯絡原告,共同將在蝦皮購物網站商店「法國人french beauty」商品評價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下稱系爭言論)刪除。4.聲明第1項部分,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調解程序表示:我在原告起訴前表示欲刪除評價,但一直聯絡不上原告,經詢問蝦皮客服要如何刪除評價,蝦皮客服人員表示需原告協力才能刪除,同意原告聲明第2項(但未同意刊登期間連續1年)及聲明第3項,不同意原告聲明第1項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之商譽、名譽權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侵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又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足以毀損其名譽及營業信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法人商譽及個人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4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在蝦皮購物網站商店「法國人french beauty」商品評價處張貼系爭言論乙節,有系爭言論之截圖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本院112年度朴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亦認定被告張貼系爭言論涉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而被告系爭言論指摘原告於蝦皮賣場銷售之理膚寶水多容安卸妝乳400m1是「假貨」,未經查證或提出證據而傳述此不實事實,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是原告主張被告的系爭言論侵害其商譽、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5萬元為無理由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論侵害其商譽、名譽權,進而產生營業損失乙節,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而原告未具體說明於被告張貼系爭言論前後,其營業收入有何變化,且縱使原告能證明其有營業收入減少的事實,是否與被告張貼系爭言論有相當因果關係,亦未經原告舉證以實其說。原告復稱其因本件訴訟支出律師費、往返嘉義開庭之車費,然此屬其主張權利所支出,亦與被告侵權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難認可採。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5萬元並無依據,不應准許。
(三)原告請求被告刊登刑事判決部分
 1.按民法第195條第1段後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民思想自由之意旨,法院應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替代手段,而不得逕自採行侵害程度明顯更大之強制道歉手段(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害人之請求,是否為回復名譽所必要之適當方法,須斟酌行為人實際加害情節、被害人名譽受損程度、雙方身分、地位與行為人經濟狀況等各種情形,予以認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可見公開刊載法院判決被害人勝訴之啟事或判決書之方式,並無違憲疑慮,而可以之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方式之一。
 2.被告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之商譽,且系爭言論內容已足使人特定給予負面評價之對象即為原告,依網路時代傳播無遠弗屆乙情以觀,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核屬必要。又被告既以其蝦皮帳號發表系爭言論,為兼顧兩造個人資料保護,且不過度侵害被告之不表意自由,本院認應由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商店「法國人french beauty」商品評價處刊登本院112年度朴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全文(須顯示被告姓名,可遮隱性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所),且刊登日數應予限制。又衡酌系爭言論自110年6月29日迄今均留存於蝦皮購物網站商店「法國人french beauty」商品評價處,尚未刪除,對於原告商譽之侵害時間甚長,且可能經由不特定人轉傳而擴散至其他網路平台,故被告應刊登上開判決的時間自不宜過短,本院認為應以連續刊登90日為適當,且上開刊登日數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商譽,至於原告請求刊登期間為1年,實屬過長,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請求被告協同刪除系爭言論為有理由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因而不法侵害原告商譽、名譽權,且系爭言論未經刪除,侵害狀態仍持續存在,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協同刪除系爭言論,亦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雖陳明聲明第1項部分,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執行之宣告,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論述,附此敘明。
七、又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表:
編號
刊登時間
使用帳號
發表內容
1
110年6月29日0時42分許
在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iona52ltw」
1.文字部分:
「第一次在(蝦圖樣)買到假貨...這個假貨洗完之後.臉上還有一層油,可以不要這麼黑心嗎!靠!!…結果用到假貨這幾天又開始復發」
2.圖片部分:
被告在向原告購買之理膚寶水多容安卸妝乳400ml瓶身圖片上標註「假」字的圖片檔(如附件所示)
附件:本院卷第33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