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2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傅建龍
傅昱棠
傅昱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係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原告起訴時尚未成年,依法乃由其法定代理人林玉玲代為訴訟,嗣於訴訟進行中,甲○○業已成年,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因當事人本人成年而消滅,訴訟程序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甲○○本人承受,惟甲○○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認有依職權命甲○○續行訴訟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