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241號
原      告  蔡淑貞 

被      告  韓秋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為免再開辯論增加兩造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