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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原小字第11號
原      告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被      告  吳安妘即吳蕙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66元,及其中新臺幣3,066元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期(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