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2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李經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在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9點5分在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