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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42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懿薰 
被      告  肯拉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