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43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泰亞
郭逸斌
被 告 李泰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宣判日因颱風停班課,乃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