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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葉元昌  
被      告  朱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44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