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天成
訴訟代理人 黃振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