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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  
被      告  田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220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元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21日止,按年息10.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內者,按年息12.2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
   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