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681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江欣怡
相 對 人即
被 告 田峻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田峻瑋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號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第1項後段,漏載「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0.18%計算之利息」,顯然錯誤,因此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其訴訟代理人於審理時,當庭變更訴之聲明如原判決之主文第1項所示,是本案依聲請人變更後之訴之聲明而為判決,乃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依上開說明,即無誤寫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故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