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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2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學  
被      告  甲(個人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  乙(個人資料詳卷)  
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933元,及均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