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2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蔡杭達
被 告 鄭又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3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