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市○○區○○○路○段00號1樓
代 理 人 郭逸斌 李泰亞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
電話:00-0000000#286
相 對 人 何俊謀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電話: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4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羅紫庭書 記 官 ■書記官■通 譯 ■通譯■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聲請人相對人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聲請人 之陳述與調解聲請狀所載同,茲引用之。
相對人 等均稱:請駁回原告之訴。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金額轉換■元,並自民國(下同)■日期轉換■起至■日期轉換■止,每月給付■金額轉換■元,■日期轉換■給付■金額轉換■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
相對人
榮譽調解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