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岳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提出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