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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豐龍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許豐龍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聲請調解,經本院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即調解聲請狀所載地址)投遞調解通知書後,遭郵務機關退回,且相對人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調解聲請狀所附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公文封、郵務機關出具之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致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