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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755號
聲  請  人  江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狀上僅將彌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所有人列為被告,但未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而本院已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得系爭帳戶所有人並查址,此有該公司檢送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可稽,相關資料可來本院聲請閱卷(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又系爭帳戶之所有人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函覆資料顯示係「陳淑芬」向其申辦系爭帳戶,而「陳淑芬」已於起訴前之108年4月7日死亡。設若原告閱卷後,要以「陳淑芬(Z000000000)」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則原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內陳報「陳淑芬」之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且檢附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