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代 理 人 羅淑敏
相 對 人 王長久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79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朱燕文
黃秀敏
盧文堂
侯錦英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羅淑敏
相 對 人 王長久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5,000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願於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各給付5,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羅淑敏
相 對 人 王長久
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
黃秀敏
盧文堂
侯錦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