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湘婷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8,640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