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黃中村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清香  
被      告  黃賢德  
            黃淑珍  

            黃淑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黃蓮  
受  告知人  黃才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11行關於「年度司執字第8900號債權憑證」之記載,應更正為「年度執字第8900號債權憑證」;第13至14行關於「坐落於嘉義市○區○○段000○000號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於嘉義市○區○○段0000○0000號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