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0號
反 訴 原 告 楊明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鄭媛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