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O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蒂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