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韋丞、賴○1、賴○2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賴○1、賴○2」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且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所載建物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繼承人及其他遺產,原告應到院閱卷,並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被告賴韋丞積欠債務之合計
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28日
之利息),及於111年1月26日及補正狀之日積欠原告之債務
合計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