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5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清福
被 上 訴人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林春風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