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逾期駁回。經本院調閱被告戶
籍資料,被告戶籍謄本記載監護人為張鐘○娥,足見被告業經監護宣告,欠缺訴訟能力,為此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以補正被告訴訟能力,方屬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