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20號
原 告 石鈺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陳梅鳳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複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張永期
張恩志
張銘傳
簡張葉
張秀娟
張丞廷
古珍珠
蔡育旻
羅盛義
羅金蘭
羅金鳳
羅金燕
張洪麗香
陳崇宜
陳俊賢
陳美津
張生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理由欄之記載,關於當事人姓名「張承廷」之記載,應更正為「張丞廷」。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