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55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亞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黃宥綺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永崑間給付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