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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9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黃靖雅 
被      告  李凱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