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陳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