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家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