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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4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田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業經本院民事庭於同日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原告對於被告之消費借貸債權既係於本院裁定被告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之更生債權,依前揭規定,本件不得繼續進行訴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又本件訴訟於更生程序終止、終結前當然停止,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