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秋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8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遷讓返還嘉義市○○○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號5樓1建物,其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44,900元(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