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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張芸瑄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被   告 林士暘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00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9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