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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蔡沂蓁  
被      告  嘉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能意  
訴訟代理人  許浩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9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38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4,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新臺幣)
編號
項目
原告請求之金額
法院認定
1
工作損失
337,500元
以27,470元為有理由
2
醫藥費用
5,470元
有理由
3
醫療耗材費
1,400元
有理由
4
機車修繕費
14,550元
以3,637元為有理由
5
精神慰撫金
4萬元
有理由
合計:77,977元。又原告就本件事故應負2成過失責任,因此,原告可以請求賠償的金額為62,382元(77,977元*0.8,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