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邱永豐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有明訂。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狀僅記載「嘉義市○○段○○○段00000地
號土地所有權人」未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本院已調取相
關土地登記謄本到院,請聲請人儘速閱卷後補正包含完整相
對人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聲請人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