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森澤地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家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鈞言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0,00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