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滙琦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莊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主張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53,000元入相對人即被告莊振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53,000元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汐止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