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
訴訟代理人 許雅貞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文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訴訟代理人 江堃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遇康芮颱風來襲,停止上班,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上午10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