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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  對  人  翁林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鄉○○村○○○000號○○○○○○○○東河辦公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