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諒間請求給付電話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林文諒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未歸,並已於113年7月4日經該管戶籍機關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從而,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知書,均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