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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德欽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2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高德欽給付電信費,有民事調解聲請狀收文戳章足憑,然相對人業於113年4月2日死亡,有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