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依被告戶籍資料,被告為未成年人,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地址、法定代理人林○禾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