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鍾雪婷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71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1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